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下列選項,何者於法律上不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 A 養母讓未成年的12歲養子獨留家中,因其不慎用火而致傷
- B 幼稚園老師對小朋友彼此玩鬧造成的傷害
- C 酒館老闆對醉酒顧客離開酒館之後,與他人發生酒醉鬥毆的傷害
- D 屋主陽台欄杆年久失修,來訪的友人倚靠老舊欄杆而跌倒受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路上看到兩個陌生人發生爭執,法律通常不會強迫你必須介入。那麼,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一個人的『袖手旁觀』才會被法律視為等同於動手傷人的犯罪呢?請試著從『雙方的特殊關係』或『危險是由誰開啟的』這兩個方向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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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 (C) 是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刑法中「保證人地位」(Guarantor status)的成立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上,一個人是否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並非基於一般的道德期待,而是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來源,例如法令規定、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前行為或對危險源的監督權。
保證人義務的來源辨析
在本題的選項中,(A) 涉及法令規定的親屬保護義務;(B) 屬於契約或自願承擔保護義務;(D) 則是對其支配範圍內危險源(建築物)的監督義務。相對而言,選項 (C) 的酒館老闆,其義務範圍通常僅限於店內安全與不違規供酒,對於顧客離開後的私人鬥毆行為,在法律上難以要求其負擔防止義務。這題是典型的實務見解考題,具備中等難度(Medium),其鑑別點在於能否精準界定「法律義務」與「社會生活風險」的邊界,避免過度擴張法律責任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