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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下列選項,何者於法律上不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 A 養母讓未成年的12歲養子獨留家中,因其不慎用火而致傷
  • B 幼稚園老師對小朋友彼此玩鬧造成的傷害
  • C 酒館老闆對醉酒顧客離開酒館之後,與他人發生酒醉鬥毆的傷害
  • D 屋主陽台欄杆年久失修,來訪的友人倚靠老舊欄杆而跌倒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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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路上看到兩個陌生人發生爭執,法律通常不會強迫你必須介入。那麼,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一個人的『袖手旁觀』才會被法律視為等同於動手傷人的犯罪呢?請試著從『雙方的特殊關係』或『危險是由誰開啟的』這兩個方向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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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做得不錯嘛!

我就知道這題難不倒你,(C) 選項確實是正確答案。用我的「六眼」確認過,你對刑法中**「保證人地位」**的理解相當到位,完全沒問題! 記住,在法律上,想要求一個人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不能只靠道德綁架,必須要有明確的法源,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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