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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469 號解釋之意旨,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成立之國家賠償責任,不包括下列那一個要件?
  • A 法律之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 B 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與人民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C 須法律明文賦予人民有特定職務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
  • D 公務員對於特定人有作為義務,並無不作為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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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已經明確賦予公務員應防止特定危險、以保護民眾個體法益的職責時,如果公務員無故不作為導致損害,你認為「法律有無白紙黑字寫明民眾有請求權」這件事,在法理上應該成為國家推卸責任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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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釋字第 469 號的核心精神!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中關於「怠於執行職務」的理論演進有很深入的理解。

保護規範理論的實踐

在早期的法律見解中,常認為除非法律明確賦予人民特定的「公法上請求權」,否則不能請求國賠。然而釋字第 469 號採納了保護規範理論,強調只要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特定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選項 A),且公務員在法律規範下已無裁量空間而具有作為義務(選項 D),即使法律未明文賦予請求權,人民仍可依法請求賠償。因此,選項 (C) 的限制在 469 號解釋後已不再是成立要件,這正是本題的正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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