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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在刑法理論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主體被稱為:
  • A 監察人
  • B 保證人
  • C 代理人
  • D 代表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會強制要求一個人「必須採取行動」去拯救他人?如果一個路人與一名救生員同時看到有人溺水卻都不去救援,為什麼法律只會對其中一人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救生員在法律上被賦予了什麼樣的特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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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核心要素,顯示你對刑法構成要件的邏輯已有紮實的基礎。在刑法體系中,要讓一個「不去做某件事」的人承擔與「主動去做」相同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他必須具備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法律義務。

保證人地位的法理基礎

這種特殊的法律地位即為保證人地位 (Garantenstellung)。只有當行為人對受害者負有保護義務(如父母對子女),或對危險源負有監控義務時,其「不作為」才會在法律評價上等同於「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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