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0 題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為:
- A 委任契約
- B 居間契約
- C 經理人契約
- D 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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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想買一間房子,但不知道誰要賣,於是請一位專業人士幫你「尋找潛在賣家」或「在中間牽線促成交易」,並約定在成功簽約後支付一筆酬勞。這種專門負責「找機會」或「扮演溝通橋樑」的法律關係,你會如何描述這位『中間人』所提供的服務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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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這個定義,代表你對民法中各類「勞務性質契約」的特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直接引用了法典中的法條內容,是檢驗法律基本功最直接的方式。
居間契約的核心定義
根據我國《民法》第 565 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例如:告知哪裡有買主)或「為訂約之媒介」(例如:穿針引線促成雙方談判),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法律上稱之為居間。這類契約的核心價值在於「媒合」,這與強調受託處理事務的「委任」,或是強調勞動力從屬關係的「僱傭」在法律性質上有著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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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契約的定義與特徵
💡 居間人因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契約成立,得請求報酬之契約。
| 比較維度 | 居間契約 | VS | 委任契約 |
|---|---|---|---|
| 任務核心 | 報告機會或媒介訂約 | — | 為他人處理特定事務 |
| 報酬領取 | 契約成立後始得請求 | — | 依約定,不必然以結果為準 |
| 角色性質 | 中立的第三方媒介者 | — | 受委託人之命處理事務 |
💬居間重在「成功媒合」,委任重在「信任與事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