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9 題
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為債權人寄託給付物來代替清償,以消滅債務之行為。該行為稱為:
- A 混同
- B 免除
- C 提存
- D 抵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急著想履行合約把貨物交給對方,對方卻故意不出面收貨,導致你必須一直花錢租倉庫代為保管;在法律邏輯上,你覺得應該要有一種什麼樣的機制,能讓你把東西『交給官方保管』後,就視同你已經完成任務、不再欠對方東西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債之消滅與提存的規範
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律行為,代表你對「債之消滅」的幾種態樣已有很紮實的初步認識。當債務人已依約提出給付,卻因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即受領遲延)時,為了不讓債務人無限期承擔保管責任或違約風險,法律特別設計了提存制度。根據《民法》第 326 條,債務人得將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藉此產生與清償相同的效力,使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基礎的法律專有名詞辨析,難度屬於 Easy。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不同的債之消滅原因:相較於抵銷(雙方互負債務)、免除(債權人拋棄權利)或混同(權利義務併歸一人),「提存」的核心特徵在於透過第三方機構的媒介來解決受領障礙。只要能抓住「債權人遲延」與「寄託代替清償」這兩個關鍵點,就能輕鬆掌握分數。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抵銷定義
債之消滅:提存
💡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將給付物寄託於法院以消滅債務。
🔗 提存消滅債務流程
- 1 債務人給付 — 債務人於清償期提出給付
- 2 受領遲延 — 債權人無理由拒絕或不能受領
- 3 法院提存 — 債務人將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
- 4 債務消滅 — 法律效果等同清償,免除責任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提存物的歸屬權轉移與領取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