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9 題
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為債權人寄託給付物來代替清償,以消滅債務之行為。該行為稱為:
- A 混同
- B 免除
- C 提存
- D 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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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急著想履行合約把貨物交給對方,對方卻故意不出面收貨,導致你必須一直花錢租倉庫代為保管;在法律邏輯上,你覺得應該要有一種什麼樣的機制,能讓你把東西『交給官方保管』後,就視同你已經完成任務、不再欠對方東西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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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消滅與提存的規範
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律行為,代表你對「債之消滅」的幾種態樣已有很紮實的初步認識。當債務人已依約提出給付,卻因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即受領遲延)時,為了不讓債務人無限期承擔保管責任或違約風險,法律特別設計了提存制度。根據《民法》第 326 條,債務人得將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藉此產生與清償相同的效力,使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基礎的法律專有名詞辨析,難度屬於 Easy。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不同的債之消滅原因:相較於抵銷(雙方互負債務)、免除(債權人拋棄權利)或混同(權利義務併歸一人),「提存」的核心特徵在於透過第三方機構的媒介來解決受領障礙。只要能抓住「債權人遲延」與「寄託代替清償」這兩個關鍵點,就能輕鬆掌握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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