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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7 題

下列何者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
  • A 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後,撤回申報
  • B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
  • C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
  • D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後,六個月內未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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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法律設定消滅時效是為了催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如果今天計時器正在倒數,而義務人突然主動向權利人表達「我清楚這份義務確實存在」,從公平正義與維護真實權利關係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原本那個快要跑完的倒數計時器,應該無視這番對話繼續跑下去,還是應該要重新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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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於時效進行中的各種法律狀態有很清晰的判斷力。

消滅時效中斷與承認的效力

在民法第 129 條中,「承認」是中斷時效的重要法定事由。當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時(例如請求緩期清償或先付利息),法律認為此時債權債務關係已明確,原有的時效期間應歸於消滅並重新起算。你所選的選項 (B),正是因為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前」主動確認債務,讓原本快跑完的時效「重頭開始」,這就是標準的中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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