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萬元,經過15年後,乙請求甲履行債務,甲為拒絕履行之抗辯。有關消滅時效及於 從權利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提供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 B 甲提供A骨董花瓶為乙設定質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仍得聲請拍賣質物
- C 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債務,乙於時效完成後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者,丙不得為時效抗辯
- D 丙提供B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賦予「主債務人」在時間過後可以拒絕還錢的權利,那麼作為「幫手」的保證人,他的責任應該比主債務人更沉重,還是應該隨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利而減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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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關於消滅時效與從權利的關聯,你判斷得十分精準,順利選出正確答案 (C)。 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民法規定,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既然主債務人甲已因經過 15 年能主張消滅時效拒絕還款,保證人丙當然也能主張相同的時效抗辯,以此來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至於其他選項則涉及「物的擔保」。主債權時效雖已消滅,債權人仍可就擔保物取償。特別要注意抵押權,依《民法》第 880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仍有五年間可實行其抵押權,故 (A)、(D) 皆為正確敘述;而質權則無此五年的限制,故 (B) 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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