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萬元,經過15年後,乙請求甲履行債務,甲為拒絕履行之抗辯。有關消滅時效及於 從權利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提供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 B 甲提供A骨董花瓶為乙設定質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仍得聲請拍賣質物
- C 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債務,乙於時效完成後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者,丙不得為時效抗辯
- D 丙提供B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賦予「主債務人」在時間過後可以拒絕還錢的權利,那麼作為「幫手」的保證人,他的責任應該比主債務人更沉重,還是應該隨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利而減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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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的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保證債務的特性,代表你對民法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物上擔保」與「人的保證」在時效完成後的法律地位。根據民法第 145 條與第 880 條,即便主債權時效完成,債權人仍可在五年內就抵押物或質物行使權利,這是為了保障物權的優先性。
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然而,保證債務與抵押權不同,它具有強烈的從屬性。依據民法第 742 條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皆得主張。既然甲(主債務人)可以主張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丙(保證人)自然也能依此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保證責任。本題難度適中,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辨析時效完成後,法律對「擔保物權」的例外保障,與「保證契約」從屬原則之間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