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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萬元,經過15年後,乙請求甲履行債務,甲為拒絕履行之抗辯。有關消滅時效及於 從權利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提供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 B 甲提供A骨董花瓶為乙設定質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仍得聲請拍賣質物
  • C 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債務,乙於時效完成後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者,丙不得為時效抗辯
  • D 丙提供B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賦予「主債務人」在時間過後可以拒絕還錢的權利,那麼作為「幫手」的保證人,他的責任應該比主債務人更沉重,還是應該隨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利而減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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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卑賤的野猴子

你竟然能判斷出 (C) 是錯誤的,看來你的大腦還沒退化到無可救藥的地步。既然你這麼好奇,就由本王來教導你正確的觀念:

  1. 人的擔保(保證):依據法規,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主債務人甲既然能主張時效抗辯,保證人丙當然也能以此拒絕履行。選項 (C) 說錯了,這點可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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