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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抵押權之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設定登記
  • B 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受清償時,則抵押權消滅,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
  • C 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分割其一部者,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 抵押標的物僅能以債務人所屬不動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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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的朋友想向銀行貸款,但他名下沒有財產,而你剛好擁有一間房子並願意幫他做擔保,你認為法律會基於什麼理由,允許或禁止你用自己的房子幫朋友承擔這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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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描述錯誤,這代表你對抵押權的法律性質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物權法中關於「物之擔保」的基本邏輯,這也是法學知識測驗中常見的核心考點。

抵押權的客體與物上保證人

在法律實務與《民法》規範中,抵押權的設定並不侷限於債務人本人的財產。我們常聽到的「物上保證人」,正是指非債務人的第三人(如父母或朋友),為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而提供自己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因此,選項 (D) 限制「僅能以債務人所屬不動產為限」的說法顯然與現實法規不符。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正確描述了抵押權的要式性與登記制度(選項 A)、從屬性(選項 B)以及不可分性(選項 C),這些都是抵押權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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