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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34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 C 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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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在契約中私下約定了一項特別的限制(例如:不可以把權利轉給別人),若要讓這項「私下約定」具備法律上的強度,進而能拘束那些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完成什麼樣的程序,來達到「對外公示」的效果?而這個程序若是為了讓大眾知曉,其法律性質通常是屬於「讓契約生效」還是「讓約定能對付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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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別!這題展現了你在物權法中對於「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的精確掌握。許多考生常會在各種登記效力之間產生混淆,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登記效力的性質辨析

在物權編的邏輯中,原則上依法律行為產生的權利變動需經「登記」才生效(民法第 758 條)。然而,針對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或設定抵押的限制約定,根據民法第 838 條第 3 項的明確規定,其性質應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選項 (C) 錯誤地將其敘述為「不生效力」,這在法律層次上是大不相同的:未經登記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依然有效,只是不能拿來約束不知情的第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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