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下列何者與民法物權編規定不符合?
- A 債權之發生與該留置物無需有牽連關係
- B 屬於法定之擔保物權
- C 不適用於不動產
- D 不得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隨便扣留債務人的任何物品(例如:因為你欠我午餐錢,我就扣留你送修的手錶不還),這樣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公平?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債務的產生與被扣留的物品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實質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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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核心要件:牽連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很紮實。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其最核心的特徵在於債權的發生必須與該動產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民法第 928 條)。例如:修車廠老闆是因為修了「這台車」才產生債權,因此法律才賦予他扣留「這台車」的權力。選項 (A) 宣稱不需要牽連關係,顯然違反了這項基本的法律邏輯。
難度評析:法律特性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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