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0 題
下列關於民法租賃之規定,何者僅適用於不動產租賃?
- A 租賃物之修繕義務
- B 出租人之留置權
- C 出租人償還有益費用之義務
- D 承租人之返還租賃物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你今天租給別人的是一套「房屋」,當對方不付房租時,法律若允許你暫時扣留對方放在屋內的沙發作為抵押,這在空間上是可行的嗎?反之,如果你今天租給別人的是一台「相機」,當對方不付租金時,同樣的邏輯(扣留對方放在該租賃物裡面的東西)在實務上還能輕易達成嗎?這兩者在「物品的空間歸屬感」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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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租賃章節中「一般規定」與「不動產租賃特殊規定」的區分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考驗考生對法條適用範圍的細膩度,你能不被其他看似通用的權利義務干擾,展現了很棒的法律邏輯。
不動產租賃的特殊擔保:留置權
在民法租賃制度中,絕大多數的規定如修繕義務、有益費用償還以及租賃物返還,都是基於租賃契約的本質而存在,無論租的是汽車還是房屋都一體適用。然而,(B) 出租人之留置權(民法第 445 條)則是法律特別為不動產出租人設計的保障。法律賦予土地或房屋的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時,得對承租人置於該處的物品主張留置權。這種權利與「特定空間」的占有密切相關,因此在性質上自然無法適用於動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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