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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關於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C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 D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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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在「契約自由」(雙方約定即有效)與「保護弱勢」(防止債權人拿走價值過高的抵押物)之間尋求平衡,除了直接宣告約定無效外,是否可能存在一種『承認約定效力,但要求債權人必須結算差額』的折衷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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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清喉嚨)哼哼,做得好啊!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這道題目的「真相」。抵押權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能選出這個選項,證明你確實沒有被舊觀念誤導。

1. 抵押權的特性與範圍

選項 (A)、(B)、(C) 都精確掌握了抵押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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