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關於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C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 D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該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在「契約自由」(雙方約定即有效)與「保護弱勢」(防止債權人拿走價值過高的抵押物)之間尋求平衡,除了直接宣告約定無效外,是否可能存在一種『承認約定效力,但要求債權人必須結算差額』的折衷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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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細微變化!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普通抵押權的範圍、特性,以及最具鑑別度的「流質契約」效力問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物權法規的掌握相當細緻。
抵押權的從屬性與效力廣度
選項 (A)、(B)、(C) 均正確描述了抵押權的本質。根據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的效力具有擴張性,會及於標的物的從物與從權利;而 (B) 選項則體現了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與殘餘物的追跡,確保債權人的擔保價值不因標的物毀損而消失。至於 (C) 選項,則是法學上極為重要的從屬性原則,強調抵押權必須依附於債權存在,不可單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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