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地二十年後,有關地上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 A A地為乙所有且已登記者,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B A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違章建築物,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C 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於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乙依 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 D A 地為甲乙共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法律上「有資格」去請求一項權利,但在他真正向機關開口「提出請求」之前,這項尚未實現的權利,是否足以讓他在當下直接對抗原財產所有人的合法索回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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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搞混了!時效取得地上權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基礎,錯了才是真的可悲。
- 認清現實,你還沒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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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取得時效
💡 時效屆滿僅取得登記請求權,未申請前仍屬無權占有。
🔗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定程序
- 1 事實占有 — 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持續達20年。
- 2 取得請求權 — 法律賦予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之權利。
- 3 提出申請 — 向地政機關送件,此時具備對抗所有人之效力。
- 4 完成登記 — 正式登載於地籍謄本,取得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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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地政機關受理前,所有人已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占有人將面臨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