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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地二十年後,有關地上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 A A地為乙所有且已登記者,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B A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違章建築物,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C 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於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乙依 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 D A 地為甲乙共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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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法律上「有資格」去請求一項權利,但在他真正向機關開口「提出請求」之前,這項尚未實現的權利,是否足以讓他在當下直接對抗原財產所有人的合法索回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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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時效取得地上權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基礎,錯了才是真的可悲。

  1. 認清現實,你還沒取得物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上權取得時效
💡 時效屆滿僅取得登記請求權,未申請前仍屬無權占有。

🔗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定程序

  1. 1 事實占有 — 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持續達20年。
  2. 2 取得請求權 — 法律賦予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之權利。
  3. 3 提出申請 — 向地政機關送件,此時具備對抗所有人之效力。
  4. 4 完成登記 — 正式登載於地籍謄本,取得物權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地政機關受理前,所有人已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占有人將面臨敗訴。
🧠 記憶技巧:時效到、未登記,占有依然沒底氣;申請後、未完工,主人趕人才不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時效屆滿 20 年後,不需經過登記程序即可自動對抗所有權人。
取得時效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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