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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5 題

35 甲將其 A 地 50 公尺高至 100 公尺高之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乙,其後再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地上不得同時設定二個以上之地上權
  • B 丙可使用 A 地上全部空間,故可建造 60 公尺高之大樓
  • C 丙須得到甲之同意,才能建造高度超過 50 公尺之大樓
  • D 後設定之地上權不得妨害先設定之地上權,故丙不得建造超過 50 公尺高之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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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先在特定高度的空中區域合法取得了一項使用權,後來的人雖然也取得該地的使用權,從法律保障既得權利與先後秩序的角度來看,後到者是否有權主張推翻先到者的使用範圍?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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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先效力與權利範圍

你能精準辨識出後手權利受先手權利限制的原則,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地上權普通地上權的並存關係。在民法物權編中,雖然同一塊土地可以設定多個地上權,但必須遵循「物權優先效力」與「先來後到」的秩序。由於甲已經先將 50 公尺至 100 公尺的特定空間設定給了乙,這部分的使用權便已優先歸屬於乙。

空間權利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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