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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依民法第 757 條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下列何者行為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 A 設定不移轉占有之動產質權
  • B 設定不移轉抵押不動產占有之不動產抵押權
  • C 設定土地上一定空間之區分地上權
  • D 移轉專有部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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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我把一隻手錶借給別人作為債務的擔保(當作抵押),但我卻依然把手錶戴在自己手上,路人或其他的債權人要如何知道這隻手錶已經被設定了權利負擔?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對於這種「可以隨時帶走的小東西」,通常會要求採取什麼樣的「物理動作」來向世人宣告權利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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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物權法定的核心要求!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 757 條)以及各類物權的成立要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質權與抵押權的公示性差異

在民法中,物權的內容與種類除法律或習慣外不得任意創設。選項 (A) 的動產質權,依據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其成立必須以「移轉占有」為要件,且同法第 2 項更明文禁止讓出質人仍繼續占有。如果你約定一個「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這顯然與法律的強制規定相違背,進而違反了物權法定主義。相較之下,抵押權(選項 B)本就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而區分地上權與專有部分所有權也都是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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