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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賣給乙,乙付清買賣價金,甲將A地交付給乙使用,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經過15年後,乙請求甲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之債權本身消滅
  • B 乙向法院起訴之訴權消滅
  • C 乙占有A地為無權占有
  • D 甲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段時間(如 15 年)過後,如果法律直接讓一個原本合法存在的權利「徹底消失」,與「賦予另一方一個拒絕的理由」,這兩種做法對權利人與義務人的平衡有何不同?如果雙方的契約行為在當初是完全合法的,僅因為時間流逝,原本「合法的占有」會突然變成「違法的侵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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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請求權時效完成」與「權利歸屬」之間的細微關係。你能辨別出時效完成後,法律效果並非讓權利徹底消失,而是賦予債務人一種「對抗」的武器,這顯示你的民法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消滅時效完成與抗辯權的行使

依據**《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的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在法律體系中並非使權利絕對地化為烏有,而是依據《民法》第 144 條規定,賦予債務人(甲)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Right of Defense)**。這意味著乙的債權雖然在法理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但若甲選擇行使抗辯權,乙便無法透過法律強制要求甲履行登記義務。至於乙占有 A 地是基於合法的買賣契約交付,即便時效屆滿,其占有仍具有正當權源,不屬於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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