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賣給乙,乙付清買賣價金,甲將A地交付給乙使用,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經過15年後,乙請求甲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之債權本身消滅
- B 乙向法院起訴之訴權消滅
- C 乙占有A地為無權占有
- D 甲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段時間(如 15 年)過後,如果法律直接讓一個原本合法存在的權利「徹底消失」,與「賦予另一方一個拒絕的理由」,這兩種做法對權利人與義務人的平衡有何不同?如果雙方的契約行為在當初是完全合法的,僅因為時間流逝,原本「合法的占有」會突然變成「違法的侵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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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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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消滅時效」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當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完成後,在法律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實質效力。你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這代表你清楚區分了權利消滅與抗辯權發生的差異。
消滅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根據我國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這意味著原本的債權(請求權)並未消失,乙對甲的權利依然存在,只是甲現在擁有了一個強大的「盾牌」,可以合法地拒絕履行移轉登記的義務。此外,由於甲當初是基於買賣契約自願交付土地,乙的占有具有「正當權源」,即便時效屆滿,乙的占有也不會因此轉變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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