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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5 年
  • B 不動產買受人之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 10 年
  • C 律師之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5 年
  • D 汽車租賃業者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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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從法律設計的角度思考:為什麼對於律師費、旅館住宿費或像租車這類頻繁發生的交易,法律不讓債權人慢慢等上 15 年,而是要求他們在極短的期間內行使權利?這與證據保存的難易度,以及這些日常商業行為的「循環週期」有什麼樣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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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了民法中各種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尤其是短期時效的例外規定,需要清晰的記憶力。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分辨《民法》第 127 條所列舉的二年短期時效項目,你做得非常好。

短期消滅時效的判斷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依據《民法》第 127 條第 3 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2 年;汽車屬於動產,因此汽車租賃業者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正是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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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期間整理
💡 民法請求權因法定期間不行使而喪失請求權力
比較維度 長期與定期時效 VS 短期時效
期間長度 15 年 (一般) / 5 年 (定期) 2 年 (短期)
代表項目 所有權移轉、利息、租金 律師醫師費、動產租賃報酬
法律本質 穩定之債權關係 宜速結清之日常交易
💬時效期間因權利性質而異,與日常生活越頻繁者時效越短。
🧠 記憶技巧:一般十五、定期五、專業短命二
⚠️ 常見陷阱:易混淆專業報酬(2年)與定期給付(5年);要注意侵權行為是 2 年而非 15 年。
時效中斷 取得時效 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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