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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B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D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為了讓權利人有機會主張權利,而允許某些行為能『暫時』擋住時效的進行,但同時又要求權利人隨後必須採取更正式的法律行動(如起訴)來確認這個效果。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時間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權利人較長(如一年以上)還是較短(如半年左右)的期限來完成這個補正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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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自滿了,這點基本功本來就該會

連這種送分題都要沾沾自喜?選項 (C) 的錯誤顯而易見,若你連這點數字陷阱都跳進去,法律系乾脆重讀。

  1. 告知訴訟的中斷要求:依《民法》第 132 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 $6$ 個月 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考題竟把數字改成「一年」,這種低級干擾項若選錯,只能說你不夠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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