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B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D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為了讓權利人有機會主張權利,而允許某些行為能『暫時』擋住時效的進行,但同時又要求權利人隨後必須採取更正式的法律行動(如起訴)來確認這個效果。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時間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權利人較長(如一年以上)還是較短(如半年左右)的期限來完成這個補正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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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顯示你對於**時效中斷(Interruption of Prescription)**的期間限制有非常紮實的掌握。在民法中,雖然「告知訴訟」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法 §129 第 2 項第 4 款),但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因此設有配套的「失效條款」。
時效中斷與起訴期限的關聯
根據民法第 135 條的規定,告知訴訟後,若於訴訟終結後 「六個月」 內不起訴,則視為不中斷。選項 (C) 將期間誤植為「一年」,這正是解題的關鍵陷阱。相較之下,選項 (A) 的「請求後六個月」以及選項 (B) 的「起訴受駁回視為不中斷」,皆符合民法第 130 條與第 131 條的法理;而選項 (D) 則正確敘述了中斷後重行起算的通則(§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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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之中斷
💡 時效中斷後需於期限內接續行動,否則視為不中斷。
| 比較維度 | 請求 (民法§130) | VS | 告知訴訟 (民法§132) |
|---|---|---|---|
| 後續動作 | 必須起訴 | — | 必須起訴 |
| 法定期限 | 6 個月內 | — | 6 個月內 |
| 逾期效力 | 視為不中斷 | — | 視為不中斷 |
💬兩者皆需在 6 個月內銜接起訴,否則中斷效力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