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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關於民法上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善意並無過失之占有人占有5年而取得其所有權
  • B 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為要件
  • C 惡意占有人不能時效取得
  • D 占有人須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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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長久存在的現狀」最終能趨於穩定,以減少法律關係的混亂,那麼對於一個被他人長期占有、而原主人卻一直不聞不問的物品,法律是否會僅僅因為占有人最初的心態不夠良善,就讓這份權利歸屬永遠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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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動產時效取得」的細節規範,你能避開文字陷阱,說明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動產時效取得的法律性質

在法律邏輯中,時效取得制度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讓長久存在的「占有事實」轉化為「法律權利」。你所選出的選項 (B) 與 (D),精確地涵蓋了法條中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以及和平、公然、繼續等核心要件。這意味著法律不鼓勵私力救濟或隱匿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公開性與穩定性,才能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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