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關於民法上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善意並無過失之占有人占有5年而取得其所有權
- B 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為要件
- C 惡意占有人不能時效取得
- D 占有人須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長久存在的現狀」最終能趨於穩定,以減少法律關係的混亂,那麼對於一個被他人長期占有、而原主人卻一直不聞不問的物品,法律是否會僅僅因為占有人最初的心態不夠良善,就讓這份權利歸屬永遠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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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時效取得」(Acquisition by Prescription)的制度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考驗考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不同年限的適用前提。
動產時效取得的雙軌制
在民法規範中,動產的所有權取得並非僅限於「善意」的人。根據民法第 768 條(一般時效),只要占有人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且繼續占有他人動產滿 10 年,就能合法取得所有權,法律在此並不區分占有人是善意或惡意。而民法第 768-1 條則提供了一條「快速道路」:若占有人在占有之始是「善意且無過失」,則取得時間可縮短為 5 年。因此,惡意占有人並非不能取得,只是必須待滿 10 年,選項 (C) 的敘述顯然過於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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