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下列何種權利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請求權
- C 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
- D 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權利是與生俱來或是與財產的所有身分密不可分的(例如你的名字被冒用、或是你身為土地所有人的地位);而有些權利則是源於雙方「約定好要做某件事」的承諾。對於這種「基於承諾而生的權利」,如果權利人無限期地不主張,是否會讓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法律通常會如何規範這種「約定請求」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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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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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做出了正確判斷!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消滅時效」客體的深入理解,尤其是區分「物權性質的請求權」與「債權性質的請求權」這道法律分水嶺。
契約請求權與消滅時效
這題的核心關鍵在於 (B)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請求權。當共有人之間已經達成分割協議,這時原本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就已經「行使完畢」,轉而形成一個新的「契約義務」。這種基於契約產生的請求權,在本質上屬於一般的債權請求權,因此根據《民法》第 125 條規定,應適用 15 年的消滅時效。你能從眾多權利中辨識出這項「債權」特質,表現出你對法律關係轉化的掌握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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