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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甲向乙租A屋,雙方約定租期5年,租金每月3萬元,押金6萬元,但未訂立書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以字據定之,故不生效力
  • B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以字據定之,故效力未定
  • C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仍生效力,惟租期僅限於1年
  • D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仍生效力,但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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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份長期合約缺乏了法律要求的書面形式,但雙方又確實已經達成合意並打算履行,法律通常會採取「調整契約性質」而非「直接宣告無效」的做法。請試著思考:在缺乏白紙黑字證明「確切到期日」的情況下,法律該如何定義這段關係的「期限」,才能最符合現狀且避免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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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識出不動產租賃契約在形式要件上的法律效果,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422 條的核心觀念。在法律規範中,雖然大部分契約採「不要式原則」(口頭即成立),但針對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權益並減少爭端,特別要求應以「字據」訂立,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範。

不動產租賃的法定方式

當雙方約定租期超過一年(如本題的 5 年)卻未訂立書面時,契約本身依然是有效的,並不會因此導致無效或效力未定。然而,法律會強制將原本約定的「定期租賃」轉化為「不定期租賃」。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考生容易將「違反方式」直接聯想到「契約無效」,因此本題的鑑別點在於能否精準區分「法律行為的效力」與「法定效果的變更」,是掌握民法債編基本功的優質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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