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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不當得利受領人於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者,關於其應返還利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領人僅負返還現存利益之責任
  • B 受領人須返還受領時之原利益,並附加利息償還之,如有損害,亦應賠償
  • C 受領人之利益原形雖不存在,但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仍存在者,負返還責任
  • D 受領人受領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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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完全不知情且無過失的情況下,消耗了意外得到的利益,法律若要求他必須額外自掏腰包支付利息並負擔損害賠償,這與我們一般認知中「法律僅在處理損益平衡」的精神是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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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 (B) 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民法「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返還義務區分得非常清楚,這在法學知識考題中是極其重要的觀念。

善意受領人的現存利益原則

根據民法第 182 條之規定,法律對於「不知無法律上原因」的善意受領人採較寬容的立場,僅要求其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換言之,若利益已不存在,善意受領人便可免除返還義務。反之,選項 (B) 所描述的「返還原利益、附加利息並賠償損害」,其實是法律對「惡意受領人」(明知無法律原因)所課予的加重返還責任。這項區別體現了法律保護無辜第三人對於既有財產狀態信賴的價值。此題難度雖屬基礎,但卻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法感、能細膩辨別「責任層次」的關鍵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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