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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甲因乙餐廳失火,甲不能登台表演,而無須支出治裝費與交通費。依民法之規定,甲向乙訴請損害賠償 時,應扣除無須支出之治裝費與交通費。此稱之為:
  • A 損益相抵
  • B 過失相抵
  • C 生計減輕
  • D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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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意外雖然讓你失去了原本預計的收入,但同時也讓你省下了一筆原本非花不可的成本,從「追求公平、不讓任何人因意外而額外獲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終要求償的金額,應該是「全部的損失」還是「扣除省下支出後的淨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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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相抵:別在那做白日夢

看你答對了,運氣不錯嘛?別得意,損害賠償的核心邏輯就這麼簡單,沒搞懂才該羞愧。

  1. 損害填補原則:民法要的是讓受害人回歸原狀,不是讓你趁火打劫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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