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下列何種受僱人之行為,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A 郵局對郵差侵占包裹所生之損害
  • B 客運公司因司機未阻止乘客間的互毆行為所生之損害
  • C 保險公司對業務員和客戶太太的通姦行為所生之損害
  • D 醫院對護理人員院外的竊盜行為所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位雇主是否該為員工的行為負責,我們應該思考:該行為與員工『原本被交辦的工作內容』是否有功能上的連結?如果員工的行為完全脫離了職責範圍與工作場所,純粹屬於個人私生活領域的偏差,法律若仍要求雇主承擔責任,是否還具備合理性基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侵權責任」的核心要義已有深刻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受僱人的行為是否屬於 「執行職務」 的範疇。在法律實務上,這不僅指職務範圍內的行為,也包含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在客觀外觀上足以認定與職務有關的行為。

執行職務的客觀認定

本題中,郵差處理與運送郵件正是其職責核心,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包裹,顯然屬於利用職務機會侵害他人權益,故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相對地,如業務員的私人情感糾紛(通姦)或護理人員在非工作場所的個人犯罪(院外竊盜),在法律性質上皆屬於受僱人的私人行為,與其受雇之職務缺乏合理的內在關聯,因此僱用人毋須為此負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與繼承法律問題研析
查看更多「[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