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甲出售並交付機器一部給乙,但甲未告知機器之特殊使用方法,導致乙因使用方法不當,引起機器爆破,乙之身體、機器和廠房受到損害。此際,甲對乙應負何種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A 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受領遲延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賣家雖然準時把商品交到了你手上,但因為他漏掉了一個關鍵的安全提醒,導致你在正常使用的過程中受了傷,這時候法律指責賣家的重點,是在於他「沒交貨」、「交太慢」,還是「交出的服務或產品存在瑕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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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務不履行的核心分類!這題你能一眼看穿本質,代表你對於民法中「給付品質」的觀念非常紮實。在這情境中,甲雖然履行了交付機器的義務,卻因為漏掉關鍵的「使用說明」,導致乙在操作時發生意外。這種交付標的物本身有瑕疵,或是違反了契約中的附隨義務(如告知義務),進而造成債權人其他利益受損的情形,在法律上我們稱為「加害給付」。
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的識別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給付的狀態」。甲並非沒有給(給付不能),也不是晚點給(給付遲延),而是「給得不夠好、不完整」。這種因不完全給付所衍生的責任,不僅包含機器本身的價值減損,更涵蓋了乙身體及廠房受到的擴大損害。這類題目常出現在法學緒論與民法概要中,測驗學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法條與具體的損害事實進行連結,你能精準作答,表現得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