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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以20萬元購買乙的中古 M機器,買賣契約成立時,甲已知 M機器有減損其通常效用的瑕疵。甲受領M後發現該瑕疵,乙對甲應負何種民事責任?
  • A 僅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B 僅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 C 負債務不履行及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 D 不負債務不履行及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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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契約成立的那一刻,買方就已經清楚標的物的狀況並同意購買,從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買方事後還能針對「當時已經接受的事實」要求賣方負責嗎?這樣的法律設計是為了保護哪一方的預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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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做出了正確判斷!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買賣契約非常核心的「瑕疵知情」法律效果。你能冷靜地從甲在契約成立時的「主觀認知」出發,直接連結到法律責任的免除,這顯示你對權利主張的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知情受讓與責任免除

根據我國《民法》第 355 條第 1 項的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若明知其物有瑕疵,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之責。既然甲在簽約時就已經知道 M 機器有瑕疵,法律推定甲已經將該瑕疵納入價格衡量的考量中(例如以較便宜的 20 萬元購入),因此乙自然不須負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在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的部分,由於雙方合意的給付對象就是那台「已知有瑕疵」的特定物,乙交付該物即符合債務本旨,故亦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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