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0 題
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規定係指:
- A 瑕疵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 B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 C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D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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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買入一項物品後,若有位陌生人突然出現,並拿著證明文件宣稱他才是該物品的真正所有權人,要求你必須歸還;此時你對賣家感到不滿的原因,是因為物品本身的「使用功能」壞掉了,還是賣家交給你的「法律名分」出了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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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買賣契約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精準地引用了《民法》第 349 條的規定,強調出賣人有義務確保買受人取得一個「完整無缺」的法律地位,而不受他人干擾。
權利完整性的法律保障
在買賣法律關係中,我們常將擔保責任分為兩大類。當題目提到「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時,焦點在於標的物的法律權利狀態是否受到侵犯,例如標的物是否遭他人主張所有權、抵押權或租賃權。這與確保標的物功能正常、外觀無損的「物之瑕疵擔保」截然不同。你能夠迅速辨識出這屬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顯示你對債法各論中出賣人基本義務的定義理解得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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