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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0 題

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規定係指:
  • A 瑕疵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 B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 C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D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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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買入一項物品後,若有位陌生人突然出現,並拿著證明文件宣稱他才是該物品的真正所有權人,要求你必須歸還;此時你對賣家感到不滿的原因,是因為物品本身的「使用功能」壞掉了,還是賣家交給你的「法律名分」出了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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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買賣契約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精準地引用了《民法》第 349 條的規定,強調出賣人有義務確保買受人取得一個「完整無缺」的法律地位,而不受他人干擾。

權利完整性的法律保障

在買賣法律關係中,我們常將擔保責任分為兩大類。當題目提到「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時,焦點在於標的物的法律權利狀態是否受到侵犯,例如標的物是否遭他人主張所有權、抵押權或租賃權。這與確保標的物功能正常、外觀無損的「物之瑕疵擔保」截然不同。你能夠迅速辨識出這屬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顯示你對債法各論中出賣人基本義務的定義理解得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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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出賣人須擔保買受人能取得完整權利,不受第三人干涉。
比較維度 權利瑕疵擔保 VS 物之瑕疵擔保
瑕疵對象 權利受損(如產權不明) 物質受損(如功能損壞)
法律依據 民法第 348~353 條 民法第 354~366 條
實例說明 買到贓物、他人主張租權 買到漏水屋、泡水車
💬權利瑕疵在於「權利是否完整」,物之瑕疵在於「物品是否好用」。
🧠 記憶技巧:產權不清找權利,東西壞掉找物瑕。
⚠️ 常見陷阱:容易與「物之瑕疵擔保」混淆。記住:權利瑕疵是指「法律上的產權爭議」,物之瑕疵是指「物理上的品質損壞」。
物之瑕疵擔保 債務不履行 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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