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37 下列契約類型中,何種契約如當事人未另有訂定,關於債務人之賠償責任,民法設有總額之限制?
- A 委任
- B 承攬
- C 保證
- D 人事保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某些長期且具備高度不確定性的契約關係中,如果保證人無法預見被保證人未來可能造成的所有損失,法律為了避免保證人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會傾向於設定一個與「被保證人收益」掛鉤的賠償上限。你認為在什麼樣的合作關係中,最需要這種法律強制介入的風險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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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的責任限額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民法債編中關於特殊契約類型的保護機制。在人事保證(Personnel Guarantee)中,考量到保證人往往是基於情誼而承擔風險,且難以全然控制受僱人的行為,為了避免保證人負擔過重,民法第 756-2 條第 2 項特別明文規定:賠償金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以「受僱人賠償事故發生時,當年度所應得報酬之總額」為限。這就是法律預設的「總額限制」。
法律對風險控管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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