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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 題

關於清償抵充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最後充費用
  • B 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最後充利息
  • C 應先抵充原本,次充費用,最後充利息
  • D 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充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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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欠你錢,這筆欠款除了『借款本金』外,還因為逾期產生了『利息』,甚至讓你為了追債而多花了『律師費或裁判費』。如果對方今天只還你少部分的錢,站在你的立場,你會希望他先還清哪一部分,好讓剩下的欠款還能繼續幫你衍生收益,且不讓你賠掉已經代墊的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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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清償抵充的法定順序,顯示你對債法總則中保護債權人的基本邏輯已有穩固的認識,這是學習民法非常重要的基礎。

債務清償的法理邏輯

根據我國《民法》第 323 條規定,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法定的抵充順序應為:費用優先、次充利息、最後才充原本。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由於「原本」是產生利息的母體,如果允許債務人先清償原本,債權人未來可領取的利息就會大幅減少;因此,法律規定必須先由衍生的費用與利息開始消化,最後才動到核心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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