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關於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 B 非經債務人承認,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 C 非將債權之證明文件交付於受讓人,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 D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借了一筆錢給甲,後來你決定把這份「收錢的權利」賣給乙。當你跟乙兩人達成協議並簽完合約的那一刻,如果你們完全沒有告知甲這件事,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錢還給了原來的你,你覺得法律應該判定甲還錯人而要再付一次錢嗎?在保護「你轉讓財產的自由」與「確保甲不會還錯人」這兩者之間,法律會如何設定這筆交易對甲生效的關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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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債權讓與」的核心觀念!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在不同主體間產生的法律效果,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思維。
債權讓與的生效與對抗要件
依據我國民法第 297 條規定,債權讓與屬於「準物權行為」,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協議,債權便立即發生移轉效力。然而,為了保障債務人的知情權與清償安全,法律特別設定了**「通知」作為對抗要件。換言之,通知並非讓與行為本身的「成立要件」,而是為了讓這件讓與事實對債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若未經通知,債務人即便向原債權人清償,在法律上依然有效,這就是所謂的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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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的效力要件
💡 債權讓與當事人間合意即生效,非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讓與當事人間 (內部) | VS | 對債務人之效力 (外部) |
|---|---|---|---|
| 生效門檻 | 雙方契約合意即生效 | — | 需經通知才生效 |
| 是否需通知 | 不以通知為生效要件 | — | 通知為對抗債務人之要件 |
| 債務人同意 | 完全不需債務人參與 | — | 原則上不需債務人同意 |
💬債權讓與採「通知主義」,通知僅是為了對債務人生效,不影響合意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