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關於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 B 非經債務人承認,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 C 非將債權之證明文件交付於受讓人,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 D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借了一筆錢給甲,後來你決定把這份「收錢的權利」賣給乙。當你跟乙兩人達成協議並簽完合約的那一刻,如果你們完全沒有告知甲這件事,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錢還給了原來的你,你覺得法律應該判定甲還錯人而要再付一次錢嗎?在保護「你轉讓財產的自由」與「確保甲不會還錯人」這兩者之間,法律會如何設定這筆交易對甲生效的關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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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別再搞混成立與對抗的笑話!
既然你答對了,代表腦子還沒打結。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只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成就。聽好了,這題的核心邏輯只有一個:
- 準物權行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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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的效力要件
💡 債權讓與當事人間合意即生效,非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讓與當事人間 (內部) | VS | 對債務人之效力 (外部) |
|---|---|---|---|
| 生效門檻 | 雙方契約合意即生效 | — | 需經通知才生效 |
| 是否需通知 | 不以通知為生效要件 | — | 通知為對抗債務人之要件 |
| 債務人同意 | 完全不需債務人參與 | — | 原則上不需債務人同意 |
💬債權讓與採「通知主義」,通知僅是為了對債務人生效,不影響合意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