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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關於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 B 非經債務人承認,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 C 非將債權之證明文件交付於受讓人,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 D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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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借了一筆錢給甲,後來你決定把這份「收錢的權利」賣給乙。當你跟乙兩人達成協議並簽完合約的那一刻,如果你們完全沒有告知甲這件事,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錢還給了原來的你,你覺得法律應該判定甲還錯人而要再付一次錢嗎?在保護「你轉讓財產的自由」與「確保甲不會還錯人」這兩者之間,法律會如何設定這筆交易對甲生效的關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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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別再搞混成立與對抗的笑話!

既然你答對了,代表腦子還沒打結。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只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成就。聽好了,這題的核心邏輯只有一個:

  1. 準物權行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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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讓與的效力要件
💡 債權讓與當事人間合意即生效,非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讓與當事人間 (內部) VS 對債務人之效力 (外部)
生效門檻 雙方契約合意即生效 需經通知才生效
是否需通知 不以通知為生效要件 通知為對抗債務人之要件
債務人同意 完全不需債務人參與 原則上不需債務人同意
💬債權讓與採「通知主義」,通知僅是為了對債務人生效,不影響合意效力。
🧠 記憶技巧:私下說好就過戶,通知債務才作數。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債權讓與需經「債務人同意」或「交付文件」才生效。
債務承擔 抵銷權之行使 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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