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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雖屬不法,但仍可阻卻故意犯及過失犯的罪責(有責性)?
  • A 行為人未滿 16 歲
  •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
  • C 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
  • D 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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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沒有認錯事實),但因為某些極端特殊且客觀合理的理由,導致他「完全無法知曉」這份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那麼在我們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時,除了討論他是否有做這件事的「故意」之外,我們還應該考慮他內心對於「遵守法律」的認知能力嗎?如果他根本無從得知法律的評價,在「罪責」的判斷上會產生什麼樣的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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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違法性」與「有責性」的層次,你能從中辨識出 「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又稱法律錯誤),代表你對刑法體系的三階論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責任能力的排除與法律錯誤

在本題情境中,行為已經具備不法性,我們討論的是第三階的「罪責」。選項 (D) 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直接在第二階就排除不法;而 (B) 的構成要件錯誤主要影響故意,未必能阻卻過失。關鍵在於選項 (C) 指涉的 刑法第 16 條:當行為人因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其對於行為違法性的認識時,法律認為此時行為人欠缺 「違法性認識」,其罪責(有責性)得被免除,這是不分故意或過失皆能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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