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雖屬不法,但仍可阻卻故意犯及過失犯的罪責(有責性)?
- A 行為人未滿 16 歲
-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
- C 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
- D 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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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沒有認錯事實),但因為某些極端特殊且客觀合理的理由,導致他「完全無法知曉」這份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那麼在我們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時,除了討論他是否有做這件事的「故意」之外,我們還應該考慮他內心對於「遵守法律」的認知能力嗎?如果他根本無從得知法律的評價,在「罪責」的判斷上會產生什麼樣的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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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違法性」與「有責性」的層次,你能從中辨識出 「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又稱法律錯誤),代表你對刑法體系的三階論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責任能力的排除與法律錯誤
在本題情境中,行為已經具備不法性,我們討論的是第三階的「罪責」。選項 (D) 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直接在第二階就排除不法;而 (B) 的構成要件錯誤主要影響故意,未必能阻卻過失。關鍵在於選項 (C) 指涉的 刑法第 16 條:當行為人因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其對於行為違法性的認識時,法律認為此時行為人欠缺 「違法性認識」,其罪責(有責性)得被免除,這是不分故意或過失皆能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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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責任與違法
💡 區分行為「合法化」與「行為不法但不罰」的差異。
| 比較維度 | 阻卻違法事由 | VS | 阻卻責任事由 |
|---|---|---|---|
| 行為性質 | 行為本身轉為合法 | — | 行為仍屬不法 |
| 審查位階 | 第二階(違法性) | — | 第三階(有責性) |
| 經典例子 | 正當防衛、依法令行為 | — | 不可避免之違法錯誤 |
💬阻卻違法是「行為合法」,阻卻責任是「行為不法但不可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