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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5 題

現年 50 歲之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持股過半但未擔任董事之大股東,其長期指揮控制 A 公司過半董事,今促使 A 公司董事會決議,以高出市價 1 倍向甲買進一筆土地,造成公司 3000 萬元之損失,試問甲對 A 公司負有何種民事責任?
  • A 甲應對 A 公司負影子董事責任
  • B 甲應對 A 公司負控制企業責任
  • C 甲應對 A 公司負影子董事及控制企業責任
  • D 依公司法規定,無從追究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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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在幕後操控全局的人,雖然名義上不是負責人,但他能決定公司所有重大決策,並讓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法律規定只有「掛名負責人」才需要負責,你覺得這樣合理嗎?為了防止這種「權責不符」的情況,法律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來判定這個幕後操縱者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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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實質董事」的概念,這顯示你對於《公司法》中有關身分認定與法律責任的連結,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點就在於甲雖然不具備董事頭銜,但他對公司的實質影響力已達到了法律介入的標準。

實質管理權的法律評價:影子董事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非董事大股東,若實質上「指揮」或「控制」董事執行業務,則在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上,應與正式董事負擔相同的責任,這在法理上被稱為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甲利用其過半持股長期控制過半數董事,並促使董事會進行損害公司利益的土地交易,這種「隱身幕後」的指揮行為,正是該條款所要規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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