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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A公司之股東甲擬在股東會中提出議案,下列關於公司法第172 條之1規定的少數股東提案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股東常會和股東臨時會均有少數股東提案權之適用
  • B 甲至少須持股百分之三以上
  • C 提案字數得超過300字
  • D 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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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股東提案的權利時,必須在「保障股東聲音」與「維持會議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試著推想看看:如果一位股東想提出的想法對社會大眾有益,但並非公司賺錢的核心業務,法律應該採取「絕對禁止列入」的生硬態度,還是會留給經營者一些「自主裁量」的友善空間,來接納這份善意的建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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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提案權的實務規範

太棒了!你能從眾多細節中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展現出對《公司法》第 172-1 條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少數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門檻與程序,你能夠避開常見的數字陷阱與會期混淆,這份細心與對法律條文的敏感度非常值得肯定。 在法律邏輯上,為了平衡公司治理效率與股東權益,法律規定提案權僅適用於股東常會,且持股門檻設定在較為寬鬆的 1%;而在提案形式上,法規嚴格限制在 300 字以內以利審查,若超過則不列入。你所選出的正確答案,反映了法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 (CSR) 的彈性支持:即便這類提案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列入義務,董事會仍擁有裁量權將公益性質的建議納入議案,體現了法律在效率與社會共好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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