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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A 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甲、乙、丙、丁、戊 5 人,依章程規定設置董事 2 人,下列有關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董事有執行公司業務之權限
  • B 董事並無任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別規定
  • C 董事僅得自甲、乙、丙、丁、戊 5 人中選出
  • D 因設有董事 2 人,故必須從中選出 1 人擔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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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每一位管理者在對外處理事務時,本身就已經具備了完整代表組織的法律效力,那麼在邏輯上,我們是否還有「法律上的必要性」去強制要求他們必須從中推舉出一位職位更高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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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主要考驗的是《公司法》中「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架構上的細微差異。你能夠識別出「並非多名董事就必須設置董事長」這一點,說明你對有限公司的組織特性掌握得相當透徹。

有限公司董事的權限與設置

有限公司 的規範中,董事是法定的執行業務機關。根據《公司法》第 108 條,董事可以是一人或多人;當董事人數為多人時,章程「可以」規定推選一人為董事長,但這並非法律的強制義務。若未設董事長,則每位董事均具有對外代表公司的權限。此外,有限公司的董事原則上不設任期,且必須具備股東身分,這些都是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由非股東擔任且有三年任期限制)截然不同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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