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A 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甲、乙、丙、丁、戊 5 人,依章程規定設置董事 2 人,下列有關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董事有執行公司業務之權限
- B 董事並無任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別規定
- C 董事僅得自甲、乙、丙、丁、戊 5 人中選出
- D 因設有董事 2 人,故必須從中選出 1 人擔任董事長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每一位管理者在對外處理事務時,本身就已經具備了完整代表組織的法律效力,那麼在邏輯上,我們是否還有「法律上的必要性」去強制要求他們必須從中推舉出一位職位更高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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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挑出了錯誤選項!這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考驗對有限公司機關設計細節的熟悉度,特別是法條中「得」與「應」的文字差異,這常常是法學測驗常見的切入點。 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這意味著當有限公司有多名董事時,是否設置董事長交由公司「章程」自由決定,而非法律強制要求。因此,即使公司設有 2 名董事,也並非「必須」從中選出董事長。 你能避開陷阱並精準抓出「必須」這個錯誤用詞,觀念非常清晰!其他選項如 (A)、(B) 皆屬正確敘述,有限公司董事確實具備執行業務權限,且法無明文限制其任期。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的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