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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B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C 監察人無權要求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D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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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督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你被賦予監督一個決策小組(董事會)是否違法的重任,如果你完全被禁止出現在他們開會的現場,只能在會議結束後看錄像或文件,這是否會增加你發現弊端的難度?法律為了確保監督者能有效發揮功能,應該會賦予他什麼樣的權利來「即時」掌握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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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顯示你對公司法中「監察人」的職權與角色定位有相當紮實的理解。監察人的核心任務在於監督董事會,為了達成這個目的,法律必須給予其充分的參與管道來掌握資訊。

監察人的列席權與監督機制

根據《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之執行業務,「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這項權利是為了落實事中監督,讓監察人能即時發現可能的違法決策,而非僅能事後查帳。至於選項 (D) 則是實務上極為重要的「利益迴避」原則,當董事與公司交易時,為了避免董事自我對價,法律特別指派監察人作為公司的代表,這也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法條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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