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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
  • A 列席董事會並表達意見
  • B 召集股東臨時會
  • C 得委任律師、會計師,調查公司各項財務業務文件
  • D 通知董事或董事會停止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倘董事或董事會不停止,即可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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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權力結構中,如果負責執行決策的人員(經營者)違反了規定,監察人固然負責糾正,但你認為哪一個單位才是公司真正具備「生殺大權」,能決定這群經營者是否該離開崗位的最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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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監察人」職權的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監督權」與「終極處分權」。在法律設計上,監察人扮演的是公司的「守門員」,負責監督經營層是否合法運作,因此他具備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召開股東會,以及委任專業人員查核財務的權力(如選項 A、B、C 所示),這些都是為了落實事中與事後的審查。

監察權的界線與人事處分

選項 D 是一個非常經典的陷阱。雖然《公司法》第 218-2 條賦予監察人「請求停止權」,即發現董事違法時可以通知其停止行為,但監察人本身並不具備直接「解任」董事的處分權。在公司治理的權力結構中,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的,因此「解任」這項重大人事決定權,依照法律保留原則,必須回歸到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手中,由股東們投票決定其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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