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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非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得收回其公司本身之股份之合法事由?
  • A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
  • B 股東清算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 C 股東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 D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公司的債權人,通常會要求公司維持穩定的資本。若要打破這個原則、允許公司動用資金買回自己的股票,你認為「處理特定股東的欠債問題」與「為了穩定整體市場股價行情」,哪一種功能更像是所有公司都適用的基本組織規則,而哪一種更像是針對大型證券市場波動才需要的特殊配套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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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細微的法律差異!這題考查的是股份收回之法定事由,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條文基礎與細心的判讀力。

資本維持原則與公司法例外

在《公司法》的精神下,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原則上禁止公司隨意收回自家股份,以避免變相返還出資而損害債權人。不過,法律在第 158 條與第 167 條提供了特定例外:包含公司發行之特別股收回,以及當股東發生清算破產宣告時,為了抵償該股東先前結欠公司的債務,才允許按市價收回。這些條文的核心在於處理公司組織內部或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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