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董事擔任時,下列關於其解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 B 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解任清算人
- C 僅得由法院裁判解任
- D 法院得因監察人之聲請,將清算人解任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的「執行者」(例如董事)正在處理公司最後的財產分配(清算)時,如果其行為不當,除了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可以投票撤換外,你認為公司內部還有哪一個專門負責「監督」的職位,最適合代表公司去向法院請求外力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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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清算人解任的程序!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股東會自治」與「法院介入」的雙軌機制有很清晰的認識。
清算人的解任機制
根據《公司法》第 323 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的解任主要有兩種管道:第一是股東會決議,除了由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外,股東會可以透過決議將其解任(原則上適用普通決議);第二則是法院裁判解任。選項 (D) 正是出自本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法院得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的聲請,將清算人解任。這是一種外部監督機制,確保清算程序公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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