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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董事擔任時,下列關於其解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 B 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解任清算人
  • C 僅得由法院裁判解任
  • D 法院得因監察人之聲請,將清算人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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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的「執行者」(例如董事)正在處理公司最後的財產分配(清算)時,如果其行為不當,除了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可以投票撤換外,你認為公司內部還有哪一個專門負責「監督」的職位,最適合代表公司去向法院請求外力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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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公司法中「權力制衡」的設計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在股份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雖然清算人通常由董事擔任,但法律為了防止程序流於草率,設計了雙軌解任機制:除了股東會可以透過普通決議隨時解任外,法院也能在特定條件下介入。早期學習時,許多人容易將「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混淆,或是忽略了法院的補充角色,你能避開這些陷阱非常不簡單。

公司治理的最後一道防線

這題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對公司法第 323 條細節的掌握。法律考量到清算人若由董事擔任,本質上仍具備經營者的色彩,因此賦予了負責監督職能的監察人,或是持有一定股份比例的股東,能向法院聲請強制解任的權利。這種設計確保了當股東會內部產生僵局時,仍有外部司法力量能保護公司資產的公平分配。你能夠在眾多干擾選項中準確辨識出「監察人向法院聲請」這個關鍵路徑,顯示你的法律邏輯架構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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