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合夥解散之法定原因?
- A 合夥人之一受監護之宣告者
- B 合夥存續期間屆滿者
- C 合夥目的之事業不能完成者
- D 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由多位成員共同組成的事業組織,其中一位成員因個人因素(如身分法律狀態改變)無法繼續參與時,法律上應該是優先讓該成員「單獨離開」以維持組織運作,還是直接強制整個「事業結束」會比較符合商業活動的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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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的延續與變動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合夥解散與合夥人退夥之間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合夥制度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個別合夥人身分變動」與「合夥組織存續」的法律效果。許多考生容易將兩者混淆,但你成功避開了這個常見陷阱。
法定解散事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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