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民法關於社團的社員及其表決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
- B 不得授權他人代理為社員表決權的行使
- C 社員有平等的表決權
- D 除章程限定外,社員得隨時退社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大型的社團或組織中,如果某次大會討論的事項對所有成員都很重要,但其中一位成員當天剛好因公事無法親自出席,從保障該成員權益以及促進團體決策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協助他表達意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指認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民法總則中「社團法人」的運作機制與權利行使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社員表決權的授權與行使
在民法關於社團的規定中,為了確保社員的參與權能落實,同時兼顧實務運作的便利性,《民法》第 52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社員表決權之行使,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雖然這項權利通常會受到「每一代理人以代理一人為限」或章程規定的限制,但法律核心精神是允許代理的。選項 (B) 斷言「不得授權他人代理」,顯然違背了法律的授權意旨。而其他選項如平等的表決權、利益衝突迴避以及退社自由,皆為保護社團公益與成員基本權利的核心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