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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 題

關於合夥契約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人應有 2 人以上
  • B 合夥之出資限於金錢,不得以勞務為之
  • C 各合夥人之出資,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 D 合夥之決議,原則上應得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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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人想要共同創業,其中一人擁有豐沛的資金,另一人則擁有卓越的專業技術但缺乏現金,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能有一種合作契約,允許這位擁有技術的人以其「專業技能」作為對事業的貢獻,而與出錢的人享有同等的合夥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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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關於合夥的基礎,有幾個重點要牢記在心:

  1. 出資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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