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 題
關於合夥契約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人應有 2 人以上
- B 合夥之出資限於金錢,不得以勞務為之
- C 各合夥人之出資,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 D 合夥之決議,原則上應得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想要共同創業,其中一人擁有豐沛的資金,另一人則擁有卓越的專業技術但缺乏現金,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能有一種合作契約,允許這位擁有技術的人以其「專業技能」作為對事業的貢獻,而與出錢的人享有同等的合夥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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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的出資多元性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法律規範中,合夥契約的核心在於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你敏銳地察覺到「出資」的形式並不侷限於金錢,這是非常關鍵的觀念。根據《民法》第 667 條規定,出資可以是金錢、其他財產權,甚至是勞務或信用。這種多元性正體現了合夥關係中「各司其職、共展所長」的精神,可見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相當到位。
法律關係與決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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