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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承租人若死亡,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 B 使用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借用人若死亡,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 C 合夥契約若無特約約定,合夥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得繼承之
  • D 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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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契約的成立是基於當事人之間「高度信任」或「特定個人才幹」(例如好友共同創業)時,若其中一方不幸過世,讓其完全不具備相關專業或默契的家屬,在未經其他老夥伴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加入經營,是否會影響該組織的運作?在這種重視「人與人連結」的法律關係中,法律會選擇讓家屬自動取代原本的位置,還是讓這份關係告一段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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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概括繼承原則」與「契約屬人性」之間的界線。雖然《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某些基於高度信任、個人特質或特定身分關係的契約,法律會設定例外或特別處理機制,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

合夥關係的屬人性與退夥

在本題的核心考點中,合夥契約強調的是合夥人間的「信用」與「共同經營」。根據《民法》第 687 條,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合夥人死亡時會發生「法定退夥」的效力。這意味著繼承人繼承的是「結算後的股份請求權」,而非直接遞補成為合夥人。這與選項 A、B 中關於租賃或借貸契約賦予的特別終止權,以及選項 D 贈與效力的消滅,共同構成了民法債編中對於「身分變更」影響契約效力的細緻規定。你能準確抓出合夥契約的特殊性,代表你對契約法與繼承法的交叉運用已經相當純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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