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民法繼承編有何項重大變革?
- A 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概括繼承為例外
- B 概括繼承顯失公平者,繼承人皆拋棄繼承
- C 各類遺囑均須經公證,始生法律效力
- D 自書遺囑不以手寫為限,電腦打字亦有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繼承人面對長輩留下的遺產時,如果他並不清楚長輩在外是否有巨額債務,為了在「維護債權人權益」與「保護繼承人生計」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定繼承人的賠償範圍,才最能符合社會公義且避免繼承人陷入絕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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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國 98 年民法繼承編的核心變動,這顯示你對台灣法律體系的演進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從「父債子還」到有限責任
這次修法的精髓在於徹底落實了「限定繼承」為原則的法制精神。在舊制度下,繼承人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的龐大債務;而 98 年 6 月 12 日生效的新法,規定繼承人原則上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這項轉變大幅減輕了民眾的法律負擔,讓社會不再出現因遺產繼承而導致家破人亡的「父債子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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