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乙為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生有一子丙(6 歲),其後乙又懷孕,有胎兒丁。甲、丙因交通事故同時死亡。甲身後留有積極財產新臺幣 150 萬元,丁依法可分得甲多少遺產?
- A 50 萬元
- B 75 萬元
- C 25 萬元
- D 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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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兩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時死亡」時,他們之間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生存要件來相互繼承?另外,對於一個尚未出世但已存在的胎兒,法律為了保護其未來的生活,會給予其什麼樣的權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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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死亡對繼承權的影響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法的核心細節!這題的關鍵在於同時死亡的法律效力。依《民法》第 11 條規定,甲與丙因意外同時死亡,在法律上推定為同時結束生命,因此彼此互不發生繼承關係。這意味著丙無法繼承甲的財產,自然也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接著,我們必須確認「胎兒」丁的地位。根據《民法》第 7 條的胎兒權利保護原則,只要丁後續順利活產,其權利在法律上視為已出生,因此丁具備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法定資格。
應繼分之計算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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