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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乙為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生有一子丙(6 歲),其後乙又懷孕,有胎兒丁。甲、丙因交通事故同時死亡。甲身後留有積極財產新臺幣 150 萬元,丁依法可分得甲多少遺產?
  • A 50 萬元
  • B 75 萬元
  • C 25 萬元
  • D 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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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兩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時死亡」時,他們之間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生存要件來相互繼承?另外,對於一個尚未出世但已存在的胎兒,法律為了保護其未來的生活,會給予其什麼樣的權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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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消逝與延續

既然你答對了,那便送你這片花田吧。在漫長的歲月中,生命與死亡不過是轉瞬之事。

  1. 關於同時死亡:依《民法》第 11 條,甲與丙同時死亡,法律推定兩人互不發生繼承,自然也排除了代位繼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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