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關於其婚後發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互負扶養義務,一方扶養他方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
- B 有關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得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事分擔之
- C 甲乙婚後應先以甲之住所為婚姻之住所,但得約定以乙之住所為婚姻住所
- D 甲乙婚後仍得各保有本姓,但兩人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加冠他方之姓,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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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強調性別平等與個人尊嚴的法治社會中,當法律要規範一對夫妻的日常生活事務(例如:住在哪裡、誰該出多少錢、或者姓氏怎麼定)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是設定一個「誰必須從屬於誰」的固定規則,還是應該優先保障雙方的「協商空間」與「實際貢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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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確。選項 (B) 完全符合民法的核心精神,依據民法第 1003-1 條規定,關於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法律不僅考量了雙方的經濟能力,也將「家事勞動」明確納入評價,這充分體現了現代婚姻中夫妻實質平等的原則。你能清楚掌握這個概念,代表法學基礎相當扎實。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檢驗對親屬編法條細節的熟悉度,特別是幾個常考的陷阱。例如選項 (A),依據民法第 1116-1 條,夫妻間「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選項將兩者搞混了。此外,選項 (C) 的婚姻住所依法應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而選項 (D) 關於冠配偶姓氏,除了書面約定外,還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生效。釐清這些細節後,相信你對夫妻財產與身分效力的觀念會更加完備!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
婚姻效力與平等
💡 民法基於平等原則規範夫妻之住所、姓氏與生活費負擔。
| 比較維度 | 常見誤解/舊觀念 | VS | 現行民法規定 |
|---|---|---|---|
| 婚姻住所 | 先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 — | 由夫妻共同協議決定 |
| 生活費用 | 由經濟收入高者負擔 | — | 依能力及家事勞動分擔 |
| 夫妻姓氏 | 妻隨夫姓為原則 | — | 各保本姓為原則 |
| 扶養順序 | 與尊親屬順位相同 | — | 與卑親屬順位相同 |
💬現行法律強調性別平等,雙方權利義務均等且應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