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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關於其婚後發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互負扶養義務,一方扶養他方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
  • B 有關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得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事分擔之
  • C 甲乙婚後應先以甲之住所為婚姻之住所,但得約定以乙之住所為婚姻住所
  • D 甲乙婚後仍得各保有本姓,但兩人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加冠他方之姓,即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強調性別平等與個人尊嚴的法治社會中,當法律要規範一對夫妻的日常生活事務(例如:住在哪裡、誰該出多少錢、或者姓氏怎麼定)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是設定一個「誰必須從屬於誰」的固定規則,還是應該優先保障雙方的「協商空間」與「實際貢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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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選對了就沾沾自喜,這點程度不過是法科生的基本功。看清楚,真正的法律思維不是靠死記硬背。

核心關鍵:家事無價

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第 1003-1 條。別再用你那過時的舊觀念衡量婚姻,法律早已承認「家事勞動」具備經濟價值。所謂的家務分擔並非形式上的對等,而是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與勞務貢獻綜合判斷。選項 (B) 正確揭示了現代法治對婚姻義務的定義,這才是法律的核心,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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