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下列關於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年人不得被收養
- B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他方之同意
- C 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 D 收養者之年齡,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計「收養」制度,除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權與生活外,是否也包含建立家族傳承與法律上的身分繼承關係?如果兩位具備法律行為能力的個體,在彼此合意且不損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想要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法律是否有必要僅因年齡已達法定標準就全面禁止這樣的身分變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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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你能夠一眼看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清晰。
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
在現行民法中,被收養者並不以未成年人為限,成年人同樣可以被收養(僅需經法院審查收養動機與目的),因此 (A) 的敘述明顯錯誤。藉此我們也複習一下其他正確選項的核心考點:依據民法第1076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為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原則上應得「配偶」之同意;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第1073條則明定收養者年齡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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