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下列關於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年人不得被收養
- B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他方之同意
- C 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 D 收養者之年齡,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計「收養」制度,除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權與生活外,是否也包含建立家族傳承與法律上的身分繼承關係?如果兩位具備法律行為能力的個體,在彼此合意且不損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想要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法律是否有必要僅因年齡已達法定標準就全面禁止這樣的身分變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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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制度的法律邏輯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展現了你對《民法》親屬編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收養的本質是透過法律程序建立「擬制血親」關係,雖然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收養對象應為年幼孩童,但法律上其實並未禁止收養成年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例如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且不違反收養目的(如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等),成年人依然可以成為被收養的對象。
法定要件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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