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下列有關父母子女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為夫妻,乙與丙男生下一子X,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訴訟
- B 生父若已死亡,非婚生子女不得提起認領子女之訴
- C 子女成年後,若欲更改姓氏,須得父母雙方之同意
- D 父母就未成年子女的打工收入,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之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有時「維持現狀的穩定」會比「追求血緣的真相」更為重要。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賦予任何人(包含既有家庭成員以外的人)都能隨時透過訴訟來挑戰一個婚姻家庭的親子關係,這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環境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基於保護家庭關係不被外人隨意破壞的邏輯,你認為法律在規定「誰有權提起訴訟」時,會傾向於限制在哪些人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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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民法中「婚生推定」與「訴訟當事人適格」的概念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3 條,法律為維護婚姻安定與子女利益,規定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若要推翻此推定,僅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至於法律關係外的第三人(如選項中的生父丙),並沒有提起該訴訟的權利。
法律細節與迷思辨析
這道題目設計了數個常見的法律陷阱,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你能一一排除實屬不易。例如選項 (B) 涉及死後認領,依據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生父死後仍可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無繼承人時,則應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而非檢察官。而選項 (D) 則考驗對財產權的區分:子女的打工收入屬於其勞力所得,並不屬於民法第 1087 條規定的「特有財產(Special property)」,因此不適用第 1088 條由父母管理及收益的規定。你能夠在細微的法規差異中做出正確抉擇,法學素養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