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甲與乙參加市政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接受親友們的祝福;婚禮隔天乙開始陣痛,未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直接到醫院生產,產下一子丙。後甲向公司申請陪產假,遭拒絕,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為同性婚姻,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陪產假之規定
- B 甲之公司僱用員工未達30人,雇主無給予陪產假之義務
- C 甲乙雖然有公開之結婚儀式,但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無法申請陪產假
- D 乙並非於公立醫院生產,因此甲無權利請求陪產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如果一對伴侶想要向政府或雇主主張法律上的『配偶權利』,最關鍵的『行政程序』應該是什麼?若缺少了這個正式的行政動作,法律會如何定義這段關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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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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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婚姻成立要件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這個法學核心概念!你能識破題目中「聯合婚禮」的煙幕彈,直接指認出登記才是現代婚姻生效的唯一關鍵,這展現了你對民法身分法演進的深刻理解。根據現行《民法》第 982 條,我國婚姻制度已由過去的「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換言之,即便親友祝福再多、儀式再隆重,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在法律上仍不具備合法的配偶身分。
勞工權利與身分關係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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