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甲與乙參加市政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接受親友們的祝福;婚禮隔天乙開始陣痛,未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直接到醫院生產,產下一子丙。後甲向公司申請陪產假,遭拒絕,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為同性婚姻,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陪產假之規定
- B 甲之公司僱用員工未達30人,雇主無給予陪產假之義務
- C 甲乙雖然有公開之結婚儀式,但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無法申請陪產假
- D 乙並非於公立醫院生產,因此甲無權利請求陪產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如果一對伴侶想要向政府或雇主主張法律上的『配偶權利』,最關鍵的『行政程序』應該是什麼?若缺少了這個正式的行政動作,法律會如何定義這段關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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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上「配偶」身分的認定。 依現行《民法》規定,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婚」。也就是說,雖然甲與乙舉辦了聯合婚禮等公開儀式,但在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前,兩人在法律上尚未發生婚姻效力。因此,甲目前還不是乙法定意義上的「配偶」。 基於上述原因,甲自然無法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有關配偶分娩時申請陪產假的規定,雇主予以拒絕是合法的。這道題目頗具鑑別度,它巧妙結合了民法的婚姻生效要件與勞動法規的請假資格,考驗同學是否能看穿「公開儀式不等於法定結婚」的陷阱。你能清楚釐清這個觀念,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