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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1 題

下列何者為婚姻無效之事由?
  • A 被詐欺脅迫而結婚
  • B 於精神錯亂中結婚
  • C 宴客後未辦理結婚之登記
  • D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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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讓一段身分關係(如婚姻)具有法律上的正式效力,且讓社會大眾或政府機關都能明確查證,你認為「私人舉行的社交宴會」與「政府機關的正式行政紀錄」相比,哪一個更能體現現代法律對於身分變動的「公示性」與「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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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我國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生效的關鍵要件,顯見你對「登記婚」制度的理解非常紮實且正確。

登記婚制度的法定要件

自民國 97 年起,我國法律已將婚姻制度由早期的「儀式婚」全面改為登記婚。根據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除了需有書面文件與兩位以上證人簽署外,最重要的生效門檻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即便舉辦了再盛大的公開婚宴,若缺少了法定登記程序,在法律上這段婚姻依然不生任何效力,屬於「無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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