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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下列何種情形,結婚為無效?
  • A 甲精神恍惚,由家人安排結婚以沖喜治病
  • B 乙相親結婚後,才發現配偶婚前即已經醫師確診罹患癌症末期
  • C 丙結婚後,才發現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
  • D 丁 19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婚後 1 個月丁即懷孕,婚後 3 個月丁的父母發現丁未得其同意而結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項關係的解除(例如離婚)必須具備特定的程序,而當這些程序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不合法或未完成時,該當事人原本的法律狀態(如婚姻關係)是否真的消失了?在這種狀態下,如果他又進入一段完全相同的法律關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第二段關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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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判斷出選項 C 是正確的解答!

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與重婚效力

在選項 C 中,妻子前一段的兩願離婚,因為證人欄位是由前配偶自行簽名,欠缺了《民法》規定的「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一法定形式要件,導致其前段離婚無效。既然前婚姻關係並未依法消滅,她與丙的再婚就構成了「重婚」,依《民法》第 988 條規定,違反重婚限制的結婚是自始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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