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下列何種情形,結婚為無效?
- A 甲精神恍惚,由家人安排結婚以沖喜治病
- B 乙相親結婚後,才發現配偶婚前即已經醫師確診罹患癌症末期
- C 丙結婚後,才發現妻子與其前配偶的兩願離婚證人欄位係由其前配偶自行簽署
- D 丁 19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婚後 1 個月丁即懷孕,婚後 3 個月丁的父母發現丁未得其同意而結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項關係的解除(例如離婚)必須具備特定的程序,而當這些程序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不合法或未完成時,該當事人原本的法律狀態(如婚姻關係)是否真的消失了?在這種狀態下,如果他又進入一段完全相同的法律關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第二段關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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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婚姻無效」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難度適中,但考驗的是你對法律效力位階的細膩判斷。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婚姻成立的要件與瑕疵處理已有很紮實的理解。
重婚與離婚要件的關聯
在選項 (C) 中,關鍵點在於「兩願離婚」必須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且證人須親自見聞當事人的離婚意願。若證人欄位是由他人代簽,則該離婚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這導致當事人與前配偶的婚姻關係依然存續,此時若再與他人結婚,就會構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婚」。依據《民法》第 988 條,重婚是導致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 (C) 是唯一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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